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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一、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则

第一条 所有平台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或表演(直播)等信息,存在违规或异常情形,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用户发布信息须符合国家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等,同时,还应当符合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

第四条 以下信息不得发布: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展示淫秽色情等的低俗信息及渲染低级趣味等的庸俗、媚俗信息;

(三)违背社会道德、宣扬消极观念、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不良信息。

(四)发布损害消费者或平台利益的涉嫌欺诈、可能存在交易风险的外部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简称“APP”)信息,如发布社交、导购、团购、促销、购物平台等外部网站或APP的名称、超链接、二维码等信息、发布与实际不符的信息、对平台及用户造成伤害的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等,发布垃圾信息,如与用户无关联的信息及平台认定的其它垃圾信息或其它损害消费者或平台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视违规用户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交易、查封账户、拉黑账户等措施。

第六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平台价格管理规则

第一条 卖家在平台上发布商品时填写的所有价格,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同时,在维护低价格的同时,保持与品级相符的质量标准。

第二条 卖家发布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二级批发价格。否则,平台可下架商品。

第三条 卖家参加平台活动,平台可按活动规则对卖家的价格进行核对,如卖家违背价格承诺,平台可冻结、划扣保证金,向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卖家自行承担。

会员发现平台活动中卖家存在价格欺诈的,可随时向平台举报。

第四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平台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则

第一条 平台对如下途径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一)平台基于大数据主动排查;

(二)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

(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四)投诉、举报;

(五)新闻媒体曝光;

(六)检测报告;

(七)其它合法渠道;

第二条 平台针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消除不利影响;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网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警告;

(二)账户权限管控;

(三)经营权限管控;

(四)违规商品或信息处置;

第三条 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会员提供的认证信息不完整、失效或可能不准确,驳回注册申请;

(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出售盗版商品,按规定处3-10倍罚款;

(三)违反网评规范,利用网评工具恶意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屏蔽评论内容;

(四)质量不合格,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退换货、下架商品、罚款或封店等措施;

(五)通过软件、程序或人工等方式,批量注册账户的不当注册,驳回或撤销申请;

(六)骗取他人财物,限制使用服务、账户管控措施、监管账户、限制会员登录等;

(七)不当获取使用信息,可要求消除影响,收回或要求返还获得的不当利益;

(八)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会员权益或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情形下可直接封号;

(九)提供虚假凭证,平台可收回或追缴会员通过提供虚假凭证获得的不当利益。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删除商品、监管账户、查封账户等措施;

(十)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或造成不正当竞争,删除商品或信息,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店铺相关信息、限制发布商品;

(十一)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或成交金额等不当利益,下架商品、取消虚假交易产生的不当利益,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销量不累计、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限制违规/异常交易的评价工具使用、限制买家行为等措施;

第四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平台评价规范

第一条 用户进行网络评价,应遵循文明、客观、理性、合法的原则。

第二条 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发布与交易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平台发布评价的,其评价应当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且合法、客观、真实,买卖双方不得利用平台评价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平台将采取技术手段,对不当使用评价工具发布与评价原则不符的行为作出处理,如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等处理措施:

(一)发布违禁信息、虚假交易、滥发信息、发布交互风险信息等;

(二)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被发现以给予中评、差评、负面评论内容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行为;

(三)辱骂、泄露信息、污言秽语、广告信息、无实际意义信息、色情低俗内容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的评论内容;

(四)其他不当或不文明的评论;

第五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五、生鲜类商品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生鲜类商品,买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导致生鲜类商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等死亡情形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买家承担;

第二条 生鲜类商品存在腐烂、重量短缺、大小不符等情形的,作如下处置:

生鲜类商品存在大小不符或腐烂情形的,其数量占商品总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按相应比例作部分退款;

生鲜类商品存在重量短缺,按短缺部分作相应比例部分退款;

生鲜类商品存在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平台将视商品实际情形作出退货退款或退款处理。

第三条 依上述规定退货退款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卖家承担。若商品已不适宜退货,则作退款处理,货物由卖家自行联系买家协商处置。

第四条 活体类商品买家主张变质、死亡等情形的,需在收到商品当天24点前拍照并上传举证。非活体类商品(不含冷冻食品、需催熟类水果)买家主张变质、腐烂情形的,需在收到商品之时起24小时内拍照并上传举证。冷冻食品(如:冷冻牛排等)买家主张变质、涨包等情形的,需在收到商品当天24点前拍照并上传举证。需催熟类水果在正常催熟期内,买家主张出现腐烂、变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拍照并上传举证。若该商品的物理性状极易受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质变,买家逾期举证的,平台不予采信。

收到商品的时间以物流系统内记录签收时间为准。

第五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六、平台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买卖双方在平台交易发生争议,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买家向卖家发起维权或任一方向平台投诉的,将根据本规则进行处理。当卖家店铺因自身原因出现异常大量维权或舆情事件,卖家不具备及时处理能力的,为保障买卖双方交易安全,平台可主动介入处理。

第三条 平台通过微信群、售后电话等方式处理相关争议。

第四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商品或服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平台将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理。若无法确定争议责任归属的,平台将按照交易习惯处理或支持退货退款。

第五条 争议过程中,买卖双方进行举证。举证责任不明的,平台将视双方实际情形作出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条 买卖双方应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平台可提交产品质量认定委员会作出纠纷责任的归属认定及纠纷调处的结论。

第七条 卖家应对出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事先予以显著明示或征得买家同意,未显著明示或征得买家同意的,买家有权拒签或要求退货。

买家将退货商品交付承运人后,若商品损毁或灭失时已过期,风险仍由卖家承担。

第八条 买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但一方否认的,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九条 卖家出售的商品被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经平台抽检或排查确认系描述不当、质量不合格应召回的,卖家需主动并及时发起召回,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十条 买家退货前若商品性质已不适宜退货,则作退款处理。卖家超过约定的发货时间或买家申请退款时尚未发货的,卖家应在征得买家同意后再发货。

第十一条 卖家违反发货规范导致买家未收到商品或拒收商品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商品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卖家自行承担,交易作退款处理。

第十二条 买家需确保订单中填写的收件信息真实、详细、准确、有效。买家提供的收件信息错误导致未收到商品的,由买家承担该责任限度内的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买家需变更收件信息中任一部分,应征得平台同意。

第十四条 收件人应在承运人交付商品时,当场检视商品表面是否一致。若发现商品表面不一致,应予以拍照并拒签。

第十五条 买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且性质不适宜拒签的商品,商品返回后卖家予以拒签的,由买家承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十六条 买家根据本规则退货后,应及时在平台系统内填写承运单号或告知卖家。买家违反“退货、换货规范”致使卖家未收到退货或拒签的,由买家承担商品损毁或灭失的风险。

第十七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系肉眼不可识别的或系假冒商品的,卖家应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厂家的经销凭证、报关单据(进口商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执行标准等相关凭证以证明商品来源或出厂合规。卖家无法提供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卖家已提供有效凭证的,买家应按平台要求及时提供有效的质检凭证或其它有效凭证。买家无法提供的,质量投诉不成立;买家提供相应凭证的,平台将认定商品质量问题或假冒属实。

第十八条 平台认定卖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属实的,卖家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平台相关规则承担退货、更换、补差价等义务。

第十九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描述不当系肉眼可识别的,应当提供初步凭证予以证明,平台有权根据买家提供的凭证初步认定存在描述不当,卖家应对买家提供的凭证作出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描述不当,否则平台将认定描述不当属实。

第二十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但已收货的,买家对主张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品的描述不当系无需使用仪器,肉眼即可显著识别的,若商品完好,支持退货退款;若买家已经使用且影响商品完好的,可做减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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